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标准化法修订案
发布时间:2023-02-10
11月4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0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以148票同意、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10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图书馆法3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表示,标准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1个重要的技术根据,标准化触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国计民生来讲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当前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标准化的基础性作用、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
田世宏指出,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1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行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各面,同时也影响到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它的重要意义有以下4个方面:
,有益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是相干的,标准化法修订从1开始的立法主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大众中来,到大众中去,1切成果由人民同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比如说在标准化法的立法主旨上,首先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1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大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大众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寻求中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再有,在标准的效率上,规定了凡是触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管理的1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迫性的国家标准。那末对强迫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迫实行。同时在标准的制定上鼓励社会各界广MasterTop 1327⑵0dB泛参与,同时也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实行工作展开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利用标准,这次标准化法修订也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然,有益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标准、利用标准、支持标准。
第2,有益于增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由于标准和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同地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等1些国际组织所肯定的1个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就是由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构成。他们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增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性、支持性的作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法中对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要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公道。同时在标准的实行上进1步明确了强迫性标准必须履行,不符合强迫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同时也鼓励制定和实行高于强迫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这次标准化法还有1个新的规定,即法律规定要求推动全社会利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增进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持作用。
第3,有益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行和监督管理做了、全进程的规定。1是进1步明确了统1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调和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是进1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率,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行验证,和标准实行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3是进1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调和调解机制,和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等。
第4,有益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由于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所以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来往、技术交换、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愈来愈凸显。特别是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我们也是贸易大国,也是制造大国,我们标准化的作用在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展开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换。特别是要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也鼓励要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要相互转化和利用。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都是采取国际标准,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1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取国际标准,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行和利用。再有,新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行的进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公然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会,更好地增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目 录
章 总 则
第2章 标准的制定
第3章 标准的实行
第4章 监督管理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所称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1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迫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迫性标准必须履行。国家鼓励采取推荐性标准。
第3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行标准和对标准的制定、实行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4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5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1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1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6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调和机制,兼顾推动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行进行调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调和机制,兼顾调和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7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展开或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8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展开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换,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取国际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应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9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2章 标准的制定
第10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迫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强迫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迫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迫性国家标准是不是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迫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迫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迫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迫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1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迫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02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1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03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截至2014年底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104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105条 制定强迫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进程中,应当依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干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调和配套。
第106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干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当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迫性标准,可以拜托相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当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做立专家组承当相干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107条 强迫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然。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然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108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同盟等社会团体调和相干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取或依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取。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守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得相干信息,反应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干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109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210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101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迫性国家标准的相干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干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102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益于科学公道利用资源,推行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公道。
制止利用标准实行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动。
第2103条 国家推动标准化军民融会和资源同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取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2104条 标准应当依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3章 标准的实行
第2105条 不符合强迫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
第2106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2107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然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然其履行的强迫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履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然。
企业应当依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然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2108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2109条 国家建立强迫性标准实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丰田中研在该成功的基础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行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1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废除。
第310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通过国务院标准化调和机制处理。
第310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展开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扬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行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增进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的支持作用。
第4章 监督管理
第310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点和监督,对标准的实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3103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行进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调和机制解决。
第3104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3105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更重要的是报、投诉违背本法规定的行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然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嘉奖。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3106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迫性标准,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然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3107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迫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誉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08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然其履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3109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2101条款、第2102条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除相干标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2101条款、第2102条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除相干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背本法第2102条第2款规定,利用标准实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410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3104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消相干标准编号或公告废除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3104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4101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制定强迫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2101条款、第2102条款规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4102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消相干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4103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第4104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行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4105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点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标准对经济延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增进作用,标准化法修订案已然势在必行。